湖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湖政发〔2021〕19号)、《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以下简称“省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服务对象
第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7-18周岁(未满18周岁,下同)各类残疾儿童。
未满7周岁的外省户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登记地(基本康复训练补贴申请地)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在我市居住登记地区县连续交纳城镇社保5年以上,且未享受外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未满7周岁,疑似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或多重残疾的儿童,应由其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社保缴纳地区县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经评定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D)标准的,可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作为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的依据;用于申请的评定表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3年内。
第三条 未满7周岁的孤独症儿童和未满3周岁的言语障碍儿童,可直接以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的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时间应为申请日近2 年内,加盖医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诊断内容中不得含有“考虑、疑似、拟诊、倾向”等模糊表述。出具孤独症和言语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疗机构、医师的条件范围、资质、资格和相关要求按省工作细则第三条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7周岁及以上的残疾儿童,须依法办理残疾人证方可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年满7周岁的孤独症儿童,在满7周岁前已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尚在2年有效期内、残疾评定表在3年有效期内,可作为有效审核材料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到期的下个月起或在年满9周岁的下月起,须依法办理残疾人证,持证享受相关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政策。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困难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项目,以及由民政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康复服务,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基本康复训练。基本康复训练项目须与残疾类别和疾病诊断相符合,包括各类改善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基本康复训练内容及必要的康复评估;不包括药物、化验、检查、咨询等不属于基本康复训练的服务内容,以及非特殊情况下通过网络课程、在线教育、专家讲座、远程指导等方式开展的服务。
(一)补贴标准。未满7周岁视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每人每月最高500元,每年最高5000元;7-18周岁视力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50元,每年最高补贴2500元。未满7周岁其他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贴3600元,每年最高补贴36000元;7-18周岁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原则上每位残疾儿童应按符合其残疾类别或疾病诊断的一种康复类别标准予以补贴,且与困难家庭重病和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项目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年满7周岁生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0-6周岁年龄段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政策,在年满18周岁生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基本康复训练补贴。
(三)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外省户籍生活不能自理、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凭居住证发放地、社保缴纳地区县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证明,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第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配置与残疾情况相符合的基本辅助器具,享受相关费用补贴。辅助器具种类、评估条件、适配流程、使用年限等按照湖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肢体矫治。对先天性关节畸形或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脑损伤、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18周岁及以下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含肢体残疾)儿童,其肢体矫治手术及术前必需检查自付部分,在最高25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术后在同一医院内即时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在最高6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补贴。肢体矫治手术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出院后确需进一步康复训练的,按照基本康复训练享受相关政策。
第八条 白内障复明和眼角膜移植手术。对具有白内障复明手术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每例最高补贴3000元。对具有眼角膜移植手术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每例最高补贴15000元,术后院内视功能训练补贴2000元。
第九条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未满7周岁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和未满7周岁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每年最高 8000元享受康复生活补贴;7-18周岁在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凭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标准享受补贴。
第三章 早期干预与社区康复
第十条 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干预团队,结合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对家长有参与意愿且能够配合的0-6周岁收训儿童及其家庭,开展以家庭为中心的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康复服务,提供不少于1年的家长培训、亲子同训、家庭环境评估与康复指导等早期干预公益性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康复。全面落实免除残疾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服务费政策,应签尽签。依托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残疾儿童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服务。
(一)对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农村留守持证残疾儿童,有康复意愿和需求,到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有困难的,经区县残联登记核实后,可就近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已设立康复科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符合《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的康复服务(含上门服务),在年龄段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相关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可参照0-6周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本市户籍、年龄为7-18周岁且有继续康复训练需求的一、二级肢体残疾儿童,经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可就近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已设立康复科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经基本医保支付后符合基本康复训练补贴范围的自付部分费用参照7-18周岁基本康复训练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本项基本康复训练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三)上述两类残疾儿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每月最高补贴30天(次),其中0-6周岁农村留守儿童每天(次)最高补贴300元,每月最高补贴3600元,每年最高补贴36000元;7-18周岁重度肢体儿童每天(次)最高补贴250元,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本项康复补贴与定点机构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不重复享受,也不享受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第四章 服务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应按本细则规定。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或社保缴纳地)区县残联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可委托村(社区)申请。监护人也可通过数字化平台申请。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未满7周岁的持证残疾儿童,在首次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年龄段内可不再重复申请。
定点康复机构应按《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2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当年度收训儿童的报备和协助申请工作。
区县残联受理申请和报备后,应在7日内纳入儿童康复救助系统进行审核和服务管理。区县残联根据审核情况,要求监护人提供相关审核材料的,监护人应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区县残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的完整清单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对通过线上申请的,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审核材料不符的应及时退回,并通知监护人补齐资料或完善申请信息)。
区县残联经办人员应对申请对象的年龄、户籍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社保参保证明)、残疾证明资料(残疾人证或评定表、医学诊断证明书)、康复服务记录(含附件2)等条件及材料予以重点审核;区县残联在申请、审核、结算等工作过程中应对申请人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省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基本康复训练补贴的省外户籍残疾儿童,原则上应在我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本市户籍残疾儿童确需在省外接受康复服务的,原则上应提前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在申请办理补贴时,应同时提供该机构被列入当地定点康复机构的文件或当地残联评估认可的相关依据、具体康复服务记录、往返两地的交通凭证或住宿凭证(住宿发票或租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基本康复训练最高补贴限额,全日制按照每月不少于20天,每日康复时间不少于6小时;非全日制每月不少于8天,每天不少于3小时,或16个半天,每次康复服务不少于1.5小时(至少包含 0.5 小时一对一个别化训练)。上述基本康复训练均包含个别化训练、小组课、集体课等。
达到上述测算标准的基本康复训练费用自付部分,在相应年龄段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的,其基本康复训练补贴、困难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按“各年龄段月补贴标准÷省定全日制月训练天数(20个工作日)×月实际训练天数”计算每月补贴。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盖有定点康复机构公章的每月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后,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第十七条 结算中的有效票据,是指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原件或电子票据,开具内容为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各类基本康复训练项目;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回收后确不能提供原始票据的,凭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支付结算材料报销。
在医保定点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康复治疗的自付部分费用,是指经基本医保支付(含基本医保账户和个人账户)、即时结报医疗救助等项目救助后个人支付的自付部分费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合规补贴应通过残疾儿童社保卡银行账户或监护人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要根据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落实财政预算资金,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制度与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公益慈善力度。
第十九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补贴对象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伪造残疾评定记录或医学诊断证明书、康复训练记录,开具虚假发票凭据或重复报销等方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取消其相关服务资质或政策享受资格。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省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关于落实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湖残发〔2019〕9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调整后的困难家庭康复生活补贴以及外省户籍按缴纳社保条件申请康复的从3月1日起执行,服务项目中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与社区康复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doc
附件2 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