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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11/9
  • 发布人:市残联管理员
  • 阅读次数:3870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9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人:黄泽民。电话:2105365,邮箱:693922639@qq.com。传真:2104684。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1月9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精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到2020年建成与我市“加快赶超、实现两高”奋斗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康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二、服务对象

本市0-17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三、补贴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

1.0-6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3600元,每年最高36000元。

2.对7-17周岁因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

3.对已在普通学校就学或送教上门的7-17周岁肢体残疾类脑瘫儿童、精神残疾类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按次给予补贴,每次50元,每月最高补贴1500元,每年最高补贴18000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

    对残疾儿童配置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辅助器具费用给予补贴。辅助器具种类、评估条件、适配流程、使用年限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工耳蜗植入

1.0-6周岁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手术补贴;7-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按省有关项目实施。

2.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听力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3.对上述植入人工耳蜗残疾儿童给予人工耳蜗辅件补贴2次,每次最高补贴2000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儿童升级体外机,在50000元以内按实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他家庭残疾儿童升级体外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四)肢体矫治手术

    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每次最高补贴25000元(含术前必要的检查),术后院内康复训练补贴6000元。每人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五)白内障复明和眼角膜移植手术

对具有白内障复明手术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每例最高补贴3000元。对具有眼角膜移植手术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每例最高补贴15000元,术后院内视功能训练补贴2000元。

    (六)困难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0-6周岁残疾儿童和7-17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入学条件有教育部门缓学或休学证明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纳入“添翼计划”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康复生活补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明天计划”、“添翼计划”和民政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康复服务,由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的,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向县区残联申报。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确需在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应在接受康复训练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 县区残联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涉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会同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书面意见,并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县区残联要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结算。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在本县区以外不具备异地财政结算条件的省内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和省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或手术等产生的自付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发放给监护人。

四、资金保障

各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贴经费外,三县由所在县财政负责;吴兴区、南浔区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各县区要根据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落实政府资金预算,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支持力度。

五、机构管理

(一)登记备案。各县区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政策。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必须依法在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二)定点管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市残联会同市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加快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准入、目录公布、服务规范、协议管理和退出等工作。

(三)定点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术、肢体矫治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眼角膜移植手术等需在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实施,申请免费配置人工耳蜗的,由国家和省定点机构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落实保障措施,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

    (二)提高服务能力。残联组织和教育、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加强儿童康复专业师资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康复专业人才入职奖补政策,加大继续教育力度, 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更多有效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做好发现告知、 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补贴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县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工作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重视残疾预防。各地要牢固树立残疾预防理念,积极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从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及儿童残疾筛查干预等环节着手,加快建立新生儿儿童致残性疾病出生缺陷的早预防、早筛查、早诊断、 早治疗、早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和残疾儿童筛查报告制度,并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衔接。

    (五)扩大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及时了解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内容,准确把握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省有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各地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

     本办法所增加或调整的补贴项目,新标准从****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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