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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公告

  • 发布时间:2018/12/28
  • 发布人:市残联管理员
  • 阅读次数:5750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7〕29号)和《湖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等政策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市区审核受理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节假日顺延),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均可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县审核时间由各县残联确定。

三、审核方式

对2018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以网络申报为主、服务大厅书面材料审核为辅的方式进行,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网上申报。

(一)对2018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确认:根据2018年度用人单位每月网上申报情况和用人单位递交的审核确认资料,进行对比确认。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湖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试行)》关于两种方式申报须提交的完整资料,进行申报。

(二)2019年实行按月申报:2019年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次月,在《湖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管理系统》)(http://jyxx.hzcl.gov.cn)进行备案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月应在系统中申报当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审核内容

(一)已安置残疾职工单位:审核2018年度残疾职工就业情况。在服务大厅申报的,须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单位审核当月《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复印件、委托银行发放的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单》(银行对帐单或工资软卡)复印件,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还须同时提供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在服务大厅申报后,还应在《就业管理系统》上填报《湖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签字盖章后上传,下同)。在网上《就业管理系统》中申报,须填报《湖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018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月残疾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对账单或工资卡流水凭证;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应上传签订(续签)的《劳动合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在税务部门无法提取时,还应提交该项证明)。

(二)新安置残疾职工单位:2019年新安置就业的,在安置就业的次月到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或通过《就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申报时,须递交《湖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格在《就业管理系统》网上下载填报或网上填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有关证明);委托银行发放的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单》(银行对帐单或工资流水凭证)复印件。安置跨地区残疾人就业的,还须同时提供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有关资料可通过高拍仪扫描或清晰照片上传《就业管理系统》。

《湖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培训教材(操作手册),可在湖州市残联官网(http://www.hzcl.gov.cn/)“便民服务”中下载。

五、审核单位

市区:湖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湖州市青年路9号(莲花庄公园西侧);咨询电话: 2188052;2121423; 2128356。

感谢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局湖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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