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鼓励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湖州市残联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的通知》(湖残发〔2021〕22号)文件有关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度市区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的1.5%)或集中安置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完成了2024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工作,并经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申报截止时间内未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申报或未经审核确认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法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采取邮寄或送达方式,市第一、第二税务分局所属纳税单位向湖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吴兴区和南浔区税务分局所属纳税单位分别向吴兴区和南浔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申报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1)和每月单位社保缴费申报表;
3.残疾职工每月工资发放的本人银行卡流水或银行打款对账单(银行盖章);
4.用人单位在全国按比例就业审核系统导出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5.《湖州市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2);
6.《单位残疾人职工安置明细表》(附件3)。
以上材料须加盖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三、办理时间
本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为一次性申报受理。各申请单位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15日前,完成奖励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投送申报材料,请在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内。
四、奖励标准及实施方法
1.奖励标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1年的,给予用人单位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1年的,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满1年的,按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数计算。
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按2260元/月计算。申报的人数以整数为计算单位。
2.实施方法:
第一步:完成申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和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经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步:提出申请。向所属税务分局对应的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及申报材料。经受理、初审,按程序对外进行公示。
第三步:报批核发资金。经市(区)残联审批同意,核准的奖励资金由单位纳税所在地残联(南太湖新区由市残联)拨付至申报单位银行账户。
邮寄(投送)地址:
南太湖新区(所属第一、二税务分局):湖州市凤凰路 177号二楼202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吴兴区(所属吴兴区税务分局):湖州市苕溪东路174号612室-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南浔区(所属南浔区税务分局):湖州市南浔镇南林中路999号农水大楼4楼409室-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联系人:
市残联劳服指导中心 王步锋 电话:2121423
吴兴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吴俊杰 电话:2061307
南浔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俞冰倩 电话:3010775
特此通告。
附件:1.《用人单位在岗就业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2.《湖州市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
3.《单位残疾人职工安置明细表》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