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残发〔2020〕4号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康复服务,完善项目政策,加强制度衔接,健全工作机制,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
(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7-17周岁残疾儿童(含原规定中需缓学、休学证明的残疾儿童和已在普通学校就学或送教上门的肢体残疾类脑瘫儿童、精神残疾类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经评估需继续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按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给予补贴(视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不变)。取消审核材料中的缓学、休学证明。
(二)残疾儿童每月在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含全日制、非全日制等)8天及以上的,康复训练费用自付部分,在规定的相应年龄段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少于8天的,基本康复训练补贴、困难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按“各年龄段月最高补贴标准÷省规定全日制每月最少训练天数(20天)×实际训练天数”计算。
二、关于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一)对配置多功能护理床的残疾人可以同时适配防压疮护理垫。适配助视器类辅助器具,在最高10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
助视器类辅助器具适配目录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最高补贴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 |
助视器类 | 21 | 光学放大镜 | 件 | 1000 | 2年 |
22 | 单筒望远镜 | 件 | 3年 |
23 | 阅读眼镜(单目、双目) | 件 | 2年 |
24 | 近用眼镜式助视器 | 件 | 3年 |
25 | 中远距离眼镜式助视器 | 件 | 3年 |
26 | 手持式电子助视器 | 件 | 3年 |
27 | 低视力专用滤光镜 | 件 | 3年 |
(二)从2020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0-17周岁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类辅具的,在最高50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最低使用周期1年。
0-17周岁残疾儿童矫形器适配目录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最高补贴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 |
矫形器类辅具 | 1 | 足矫形器 | 只 | 5000 | 1 |
2 | 矫形鞋 | 双 | 1 |
3 | 踝足矫形器 | 具 | 1 |
4 | 膝踝足矫形器 | 具 | 1 |
5 | 膝部矫形器 | 只 | 1 |
7 | 髋矫形器 | 具 | 1 |
6 | 脊柱矫形器 | 具 | 1 |
8 | 腕手矫形器 | 具 | 1 |
三、其他基本康复服务项目
(一)对持证下肢残疾人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给予补贴,每例最高补贴1.5万元。
(二)对持证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给予补贴。其中,视力残疾人每例最高补贴3000元,其他残疾人每例补贴800元。各区县对白内障复明手术另有规定的,按各区县规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按每人350元给予补贴(其中训练费200元、用品用具购置费150元)。
四、其他事项
(一)湖政发〔2018〕31号、湖残发〔2019〕10号及本通知中规定的康复项目补贴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补贴经费外,吴兴区、南浔区由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南太湖新区由市财政承担。三县由所在县财政负责。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残发〔2008〕22号)、《湖州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程与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湖残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残发【2020】4号(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