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办法》已征求并吸纳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对照省里文件,仅有个别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第八条“补贴范围与标准”
《目录一》辅助器具为省定辅具目录,其中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适配范围及标准按照省规定,本类残疾人适配辅具种类与我市原有相关实际辅助器具政策相比,仅新增了上肢假肢、电动轮椅、盲人智能眼镜三种辅具。其他残疾人辅具服务继续按我市原康复工程、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家庭项目、助残五进家庭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给予免费适配上下肢假肢、轮椅(含电动轮椅)、助听器和防护辅具。
对上肢假肢免费适配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其他残疾人没有放开,但区县普遍提出要求统一放开,理由是总的数量较少、涉及资金不多,可以普惠。
《目录二》中的辅具,除“电子喉”为我市新增外,全部是省定目录,与我市原康复工程、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家庭项目、助残五进家庭项目相同,我市继续按原项目规定标准范围执行。新增言语残疾类辅具“电子喉”,适用于全喉切除患者(无喉者)使用,是言语残疾人唯一的辅助器具,人数较少,预计全市年补贴人数不到10例。
二、关于第九条“特别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0-17周岁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适配以及对在使用年限内“同类辅具不得重复享受”的例外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一)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政策标准,0-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可适配2台助听器,残疾儿童自费配置助听器补贴标准,也按原有政策规定的2000元标准执行,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更具体明确。
(二)因省目录及统一招标中无0-17周岁肢体残疾(脑瘫)儿童专用轮椅,故根据我市原有政策和补贴,规定经区县残联同意自行购置脑瘫儿童专用轮椅的,在最高每辆15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
(三)根据实际需求,在《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指南》中已经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残疾人,允许同时适配双下肢或双上肢假肢;经评估,对需双侧配置矫形器的,可同时双侧配置矫形器。
三、市本级新增资金测算
本办法涉及新增资金,主要是《目录一》中上肢假肢、电动轮椅和盲人智能眼镜三种辅具。按照实物适配对象范围条件及摸底情况,按市、区财政支付方式初步测算,市本级财政每年新增资金约31.2万元。
1、上肢假肢。上述范围的残疾人中符合条件又有适配意愿的很少,如不扩面的话,全市年平均预计不到10例,市区预计每年4例,均按双侧适配每人最高8000元补贴,预计新增资金3.2万元(扩面以后,估计新增资金为8.2万元)。
2、电动轮椅。符合实物适配条件范围的残疾人预计全市约461人,其中市区约196人(市直属22人、吴兴区70人、南浔区123人),市区需总资金约94万(市直属10万、吴兴区30万,南浔区54万,),其中市财政在使用年限内(5年)需新增资金约52万,平均每年约10万左右。
3、盲人智能眼镜。全市符合适配条件的1-2级视力残疾人约591人,其中市区约253人(市直属22人、吴兴区73人、南浔区158人)。市区需总资金约75.5万(市直属6.5万、吴兴区22万,南浔区47万),其中市财政在使用年限(3年)内需新增资金约41万左右,平均每年约13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