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残发〔2019〕9号
各区县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精神,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流程,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细则》规定,将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纳入我市残疾儿童补贴对象范围。其中持有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盖章的缓学或休学证明的,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二、我市《关于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涉及残疾儿童的具体补贴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算。基本康复训练费自付部分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结算,应同时符合月最高补贴标准和年最高补贴标准。其中,0-6周岁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每月最高500元,每年最高5000元;7-17周岁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50元,每年最高补贴2500元。0-6周岁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月最高补贴3600元,每年最高补贴36000元;经县级教育部门核准缓学或休学的7-17周岁残疾儿童,在缓学或休学期间,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已在普通学校就学或送教上门的7-17周岁肢体残疾类脑瘫儿童、精神残疾类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经评估需继续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的自负部分按次给予补贴,每次50元,每月最高补贴1500元,每年最高补贴18000元。
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年龄及年龄段,按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的出生年月日,在年满7周岁生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0-6周岁年龄段康复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按7-17周岁年龄段的相关标准享受康复补贴政策,在年满18周岁生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符合年龄放宽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年满9周岁的下月起不再享受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政策。
四、定点康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及时书写服务对象的康复服务记录并妥善保管服务档案,如实填写《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服务登记表所载明的康复服务内容、起止时间等应与康复服务档案记录的内容、时间等相符。
五、年满7周岁的孤独症儿童,用于审核的医学诊断证明或残疾评定资料的出具时间在申请日近3年内的,可作为有效审核材料继续使用,在年龄满9周岁的下月起,须依法办理残疾人证,持证享受相关康复训练补贴政策。
六、从2019年起残疾儿童在《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目录(2016-2020年)》和《湖州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目录》内,或省内其他地区的市级以上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可享受相关康复训练补贴政策。确需在省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应按照《工作细则》的规定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审核材料。
七、在医保定点的医疗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康复治疗的自付部分费用,是指经基本医保支付、即时结报医疗救助等项目救助后个人支付的自付部分费用。发放给监护人的合规补贴均应通过监护人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给监护人。
八、各地应按照《工作细则》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残疾人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本通知签发之日起,原《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湖残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2.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3.湖州市残疾儿童康复市级定点机构目录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
湖残发(2019)9号.doc
附件1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doc
附件2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doc
附件3湖州市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