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
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建委)、卫生计生委(局):
现将《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点领域,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残疾人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突出重点,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因灾、因病及意外伤害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予以倾斜。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主动帮助落实救助政策;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与管理职能,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部门反馈残疾人救助需求和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残疾人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康复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