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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湖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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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湖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分)局、残联,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湖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28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规范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印发的《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按照县(区)低保标准30%比例发放,随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调整。2016年市区标准为200元/月·人。三县2016年发放标准由各县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低保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七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区)民政局对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审定,审定时限七个工作日,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的筹集及发放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预算。扣除省补资金后,吴兴区、南浔区由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按50%承担,湖州经济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三县自行承担。

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的形式,通过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原享受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新申请的补贴对象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通过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重点复核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二)实行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平台,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违规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湖政办发〔2006〕110号)第三条第1款、以及市残联、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湖残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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