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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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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
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低保边缘残疾人生活实际困难,健全残疾人分类救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指户籍在本市吴兴区、南浔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含20%),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城乡残疾人。
第三条 救助内容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
    (一)实行生活救助。城镇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60元,年度内分二次发放。
    (二)实施危房改造。根据湖政办函〔2003〕30号文件精神,危房拆建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救助,面积标准:两口之家按60平方米计算;三口之家按90平方米计算;四口及四口以上家庭按120平方米计算。
    (三)合作医疗补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出资部分按当地个人缴纳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确定救助的对象,经区残联同意建立家庭病床的,按《湖州市社区卫生服务试行价格》(湖计物价〔2003〕191号)规定的标准,补助家庭病床建床费和每月二次家庭病床巡诊费的50%。
    (五)向不能行走的肢体残疾人赠送轮椅车;免费安装(维修)小腿假肢;大腿截肢者安装大腿假肢每条补助不超过4000元;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单眼)补助800元;聋儿配戴助听器单耳补助600元;精神残疾符合配送药条 件的,按低保标准实施免费送药。
    (六)对残疾子女的学前教育费用给予补助。城镇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每人每月60元。
    (七)子女考取中专(不含普高,下同)以上全日制院校的给予学费补助。其中残疾学生,中专每人每学期补助2000元;大专每人每学期补助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补助4000元。健全学生,中专每人每学期补助1000元;大专每人每学期补助2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学期补助3000元。
    第四条 低保边缘残疾人的救助由残疾人家庭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审核和提交《拟纳入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名单》,按规定在残疾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并负责办理具体救助工作。
    第五条 区、乡镇(街道)残联要建立完善残疾人救助的进退机制,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残联应在每年12月5日以前,将本年度低保边缘残疾人的变更情况报区残联审定(白雀乡、杨家埠镇、凤凰街道报市残疾人劳服中心审定),最后由市残联批准。对新增的救助对象,从批准后次月起实施救助。
    第六条 救助工作所需原始材料和相关手续等,参照湖政发〔2004〕32号、〔2005〕56号及湖残发〔2004〕17号、〔2005〕3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涉及的经费,市残联负担80%、乡镇(街道)负担20%。市残联救助资金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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