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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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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残发〔2005〕37号

 

 

吴兴、南浔区民政局、残联、人力资源局、社会发展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和工商各分局:

根据湖政发[2005]56号文件精神,为使有关扶助政策及时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现将《湖州市区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工商局             市农业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州市区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56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凡湖政发[2005]56号文件已明确扶助对象、项目、标准及实施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湖政发[2005]56号文件尚未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低保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或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本人,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对象控制在“两节”慰问总数的30%左右。以上均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统筹安排。

二、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家庭的残疾人患大病住院治疗时,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乡镇(街道)残联证明、住院治疗费收据或自负部分凭据(复印件),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有关社会医疗救助机构批准后,给予补助。

三、对市区低保家庭的精神残疾人,由监护人向市精防办提出申请,在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救助登记卡。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持卡精神病人定期进行检查,并视情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所需药费,由市精防办与医院结算,在精防经费中列支。

四、市、区财政逐年加大康复经费投入力度,“十一五”期末市区残疾人康复经费达到人均1元的标准。对需要早期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困难的可以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和教育康复训练费用,所需资金列入市、区财政年度康复经费预算。

五、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建立残疾人社区(村)康复指导站,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在直接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同时,对残疾人社区康复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对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市、区教育局建立免费受教育残疾学生档案,汇总免费受教育残疾学生人数与金额,并做好助学金发放工作。

七、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所需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残疾人劳服工作联络站协助当地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和培训计划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程”,费用由培训机构凭政府发放的培训券结算。市、区残联组织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按《湖州市残疾人适用技能培训实施意见》执行,培训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八、各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所和残疾人劳服工作联络站,对本辖区内的城镇未就业残疾人进行登记,按残疾程度、适应岗位和本人就业需求,落实帮扶人员,实施重点就业援助,使城镇残疾人就业率逐步提高。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所和社区就业援助员,应主动协助乡镇(街道)残疾人劳服工作联络站,对未就业残疾人登记、技能培训及就业援助等情况,每半年统计汇总一次,并报区残联和市残疾人劳服中心。

九、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营业执照、乡镇(街道)残联证明和本人申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减免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湖政发[2004]32号文件规定减免的有关税费,由当地工商、税务、卫生、文化、城管等部门核准后减免。

十、依托市、区政府重点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安置、带动残疾人就业或从事种养业生产,使他们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市级扶贫基地规定的残疾人年均收入。具体由市残联与市农业部门研究实施,可参照《湖州市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湖残发[2004]号)和《湖州市残疾人种养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湖残发[2004]号),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

十一、对市区社会福利企业及其它企业年检年审和劳动保障监察,可由残疾人劳服机构参加,并对残疾职工的劳动保障年检、监察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凡残疾职工工资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养老保险不按规定办理的,在社会福利企业的不能计入残疾人安置比例,其它用人单位的不能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从2006年开始,各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工资应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在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用人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工资对帐单》。

本细则从2005年7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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