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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 发布时间: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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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共享发展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

各地要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4〕38号)规定,进一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残联组织要督促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按比例招录(聘)残疾人就业规定,未按要求安置残疾人的党政机关要制定分年度招录(聘)计划,对未落实招录(聘)计划的单位,按规定暂停进人计划;协调组织、国资监管等部门,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考核体系,采取报送年度计划、组织专场招聘等措施,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协调工商等部门,将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公示体系。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各地要依托残疾人集中就业、托养(庇护)照料机构和来料加工基地等,加快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公办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且不享受国家集中就业退税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适当提高运行经费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并可根据实际延长补贴期限。

三、多渠道开发适合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

各地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公益性岗位定向招录就业困难残疾人。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村(社区)便民服务、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适当向残疾人倾斜。就业困难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

四、大力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功能,积极推进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网络资费等补助,并按实际孵化成功人数给予孵化补贴。其中对被认定为省级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省财政按成功孵化一名残疾人创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孵化补贴,每家省级基地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省级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建立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协调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残联完善落实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

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符合促进就业资金用途规定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余从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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