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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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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09]48号)精神,落实残疾人创新创业加速年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广大残疾人创新创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康复就业机构和新吸纳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的扶持。根据《浙江省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0]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湖州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专项资金,现将《湖州市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具有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残疾人;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市区集中安置残疾人康复就业机构(不含福利企业)和市区新吸纳精神或智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扶持条件与标准

1、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当年新创业的个体、私营业主,取得《营业执照》,已投入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6000元(2009年起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增加一次性扶持资金2000元);对创业已具一定规模、吸纳残疾人就业在3人(含本人)以上并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每安置一人每年奖励2000元。

2、当年投资2万元以上从事种养(殖)业生产和手工加工业,实际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城乡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8000元(2009年起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增加一次性扶持资金2000元)。

3、城乡残疾人取得银行(信用社)贷款用于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贷款总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时间三年。

4、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年审年检合格的,每年提供银行(信用社)贷款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月息3‰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超标准安置和帮扶残疾人(以上年度为基数),每新增加一人,每年增加扶持资金2000元。

5、“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和残疾人工疗站(车间)达到相关标准,年审年检合格的,每年奖励3万元;超标准安置和吸纳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康复就业的,每安置1人,增加奖励2000元。

6、从2010年起,市区新吸纳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就业,并按按比例就业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100%以内的,补贴50%。同时给予安置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的奖励。

7、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生产或灵活就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100%以内的,补贴50%。

以上扶持政策除第7条规定的对象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

三、资金来源

残疾人创业帮扶专项资金,按市区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总额的10%设立,建立专户,每年投入,实行专款专用;吴兴区、南浔区创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由两区残联负责。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帮扶专项资金和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创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

四、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创业帮扶专项资金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递交申请,填写《湖州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材料内容另行规定),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情况核实,经区残联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下发,两区年度帮扶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报市残联备案;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各乡镇(街道)直接报市残疾人劳服中心审核办理。

本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扶持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三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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