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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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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16号,以下简称“省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认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省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自愿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申请。区县残联初审后转市残联,由市残联根据《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省评估标准”)组织评估,确定是否列为定点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下月起,可申请定点:

1.纳入市、区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民生实事项目的;

2.经市残联认定,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布局,服务项目类别为当地兜底补缺的。

申请两类及以上服务项目定点的机构,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m2×项目数×60%,除室外活动场地、管理用房、感统和集体活动室等可统一规划设置外,其他专业用房、专业人员配置、专业设备和场地设施、服务功能等应分别符合相应类别服务项目定点机构建设和评估标准。

(二)定点机构与所在地区县残联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参照省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不可随意删减条款。定点服务协议2年一签。

(三)市残联一般每2年对定点机构按照省最新评估标准进行一次复评。复评通过的,定点资格继续有效。复审评估未通过的,给予60天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复评的,予以退出,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对全市2021年5月底前纳入定点的机构,市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在2022年11月底前进行复评。

定点机构整体装修或搬迁(迁址)的,应在康复服务项目重新开展前30天向区县残联申请复评。

(四)定点期间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由区县残联报告市残联,市残联根据情节程度,责令机构限期整改或暂停、取消定点资格。

1.经核实,定点机构存在省协议管理办法规定及服务协议中应予暂停定点资格或取消定点资格情形的。

2.不遵守本通知价格约定的。

3.服务评价指标“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等两项,连续4次测评结果在60%以下的。

二、服务提供

(一)定点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应主动告知我市康复训练补助政策和所需审核材料。需要申请康复训练补助的,由定点机构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儿童康复救助系统,以“监护人申请”或“委托机构申请”的方式,帮助残疾儿童家庭进行申请。区县残联应及时查看系统并进行审核。

(二)定点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在提供康复服务前,应对残疾儿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符合残疾儿童身心状态和发展水平的康复训练计划。对在本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应进行定期评估,每半年不少于2次,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康复训练计划。

(三)定点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应确保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各项康复应按照服务规范、康复方案和训练计划进行,不得随意通过增加时间、强度、频次等进行不当补课补训和收取费用。

(四)定点机构应当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残疾儿童接受的基本康复项目及单项收费标准、服务频次、月度服务总费用;

4.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要求或同意由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康复项目及服务费用;

5.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需自付非基本康复服务费用;

6.费用支付方式;

7.机构和家长(监护人)对残疾儿童安全监管责任;

8.服务期限和地点;

9.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0.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方式;

1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三、行为规范

(一)定点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或价格约定。如机构收费调整,应提前30天在机构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并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向区县残联报备。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的监督。

(二)定点机构应突出非营利性特点,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规定的最高月补贴标准内,按照《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附件1),至少设置1个包含个训、小组课、集体课等在内的月度训练计划。定点机构其他自行定价的各类康复服务、评估(不包含规定的评估)、训练或治疗等收费,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康复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单次、单项收费定价不得超过300元,不得使用康复套餐等形式虚假提高收费。

(三)定点机构应通过机构(单位)设立收费银行账户进行收费,原则上应当月(按月)服务当月(按月)收费,并按实际收费金额开具发票。定点机构有预收费行为的,预收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不得跨年度预收费。预收费期限内的各项训练计划内容和服务应按期完成。因疫情防控、自然灾害、残疾儿童身心状况、残疾儿童家庭等特殊情况,暂停的已收费服务项目和康复训练课程,应在特殊情况消除后继续实施或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调整实施。在该期康复服务项目和训练计划课程内容未完成前,不得再次收取康复服务费用。

(四)对低保、低边以及存在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家庭,经残疾儿童监护人同意并书面委托,报区县残联同意,定点机构可以对残疾儿童进行基本康复训练,康复训练费用相关凭据和材料经监护人签字后,与县区残联直接结算合规康复训练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建湖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管理专家库,负责对全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评估验收和骨干培训。

(二)区县残联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督,其中“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两项服务评价指标的随机抽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定点机构需变更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按照定点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附件2)要求,向区县残联报告。区县残联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残联。

(四)定点机构因自身原因需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报告,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附件:1.湖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

2.定点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文件原文:

康复定点机构协议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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