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政法委,各区县信访局、民政局、住建局、政务办、残联: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无障碍环境,奋力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全面提升“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城市品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有特殊需要的人群自主出入公共服务场所,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群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公共服务场所,如市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
二、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规范建设配套无障碍设施。
三、新建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试用体验,并听取其相关意见和建议后整改到位。
四、公共服务场所凡进行扩建、改建的,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五、公共服务场所主要应当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公共厕所、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低位服务设施等无障碍设施。
(一)建筑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具体要求如下:
1.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毫米;
3.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1.50米;
4.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5.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6.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7.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规范。
(二)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具体要求如下:
1.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2.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米,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米;
3.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毫米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规范;
4.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坡度 | 1:20 | 1:16 | 1:12 | 1:10 | 1:8 |
最大高度(米) | 1.20 | 0.90 | 0.75 | 0.60 | 0.30 |
水平长度(米) | 24.00 | 14.40 | 9.00 | 6.00 | 2.40 |
5.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6.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米;
7.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8.轮椅坡道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规范。
(三)供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具体要求如下:
1.室内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米,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米;室外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0米;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宽度不应小于900毫米;
2.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3.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4.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毫米;
5.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米;如小于2.00米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毫米;如突出部分大于100毫米,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毫米;
6.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7.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8.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米;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毫米,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毫米;
9.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米的轮椅回转空间;
10.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毫米的墙面;
11.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毫米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毫米范围内安装护板;
12.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毫米,并以斜面过渡;
13.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四)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具体要求如下:
1.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米;(2)呼叫按钮高度为0.90米~1.10米;(3)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毫米;(4)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5)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2.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1)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毫米;(2)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米~1.10米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3)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毫米~900毫米扶手,扶手应符合规范;(4)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5)轿厢正面高900毫米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6)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深度不应小于1.60米,宽度不应小于1.40米,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7)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规范。
3.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直线形楼梯;(2)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毫米,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毫米;(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4)宜在两侧均做扶手;(5)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6)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7)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毫米~300毫米宜设提示盲道;(8)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9)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五)供公众及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或者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2)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米;(3)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毫米;(4)地面应防滑、不积水;(5)无障碍厕位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规范。
2.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米×1.50米,不应小于1.80米×1.00米;(2)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米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毫米,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毫米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毫米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3)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00毫米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毫米的水平安全抓杆,另一侧应设高1.40米的垂直安全抓杆。
3.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米;(2)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3)当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米的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毫米,平开门应设高900毫米的横扶把手,在门扇里侧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4)地面应防滑、不积水;(5)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6)坐便器、洗手盆应符合规范;(7)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毫米,宽度不宜小于400毫米,高度宜为600毫米;(8)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规范;(9)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米;(10)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毫米~500毫米的救助呼叫按钮。
4.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毫米,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毫米处,设高度为1.20米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毫米处,设高度为900毫米水平安全抓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2)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550毫米,其底部应留出宽750毫米、高650毫米、深450毫米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3)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毫米~40毫米,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毫米;(4)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毫米~500毫米。
(六)建筑基地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总停车数少于100辆时,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具体要求如下:
1.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3.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米的通道,供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4.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七)各种服务窗口、公共电话台、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及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
2.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毫米~850毫米;其下部宜至少留出宽750毫米、高650毫米、深450毫米供乘轮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
3.低位服务设施前应有轮椅回转空间,回转直径不小于1.50米;
4.挂式电话离地不应高于900毫米。
(八)缘石坡道、轮椅席位、无障碍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大型场所宜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系统设计,并宜相互靠近,无障碍行进路线应便捷、合理。
六、本指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解释。
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湖州市委宣传部
湖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湖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