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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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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次数:20194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湖政发〔2016〕16号),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与服务工作,根据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包括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配发、相关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配发和借用、展示、体验,以及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的方式,主要指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实物配发,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符合补贴规定的辅助器具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第五条 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须为纳入《湖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补贴目录一》(以下简称《目录一》)所列六大类23项辅助器具和《湖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补贴目录二》(以下简称《目录二》)所列五大类35项辅助器具。

《目录一》所列辅助器具,各区县可选择省统一招标确定的入围服务厂商及相关产品,以实物配发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目录二》所列辅助器具,原则上由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在规定补贴标准内给予货币补贴。除矫形器、电子喉外的其他小额类辅助器具,各区县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和服务需求,采取统一采购方式,以实物配发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六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按目录规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执行。除特别规定外,同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或申请周期内只可适配1件(种)。

第七条 同类辅助器具申请周期一般为5年。辅助器具目录中使用年限为最低使用年限,辅助器具产品质保期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其最低使用年限按质保期。辅助器具使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经评估功能正常,可继续使用的不予重新配发或补贴;确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给予重新配发或补贴。

第八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具有湖州市户籍,持有相应残疾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经评估符合辅助器具产品使用范围和适配条件的残疾人。

(一)《目录一》辅助器具。符合适配条件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残疾学生、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可免费实物适配《目录一》所列轮椅、下肢假肢、上肢假肢、防护类辅助器具和助听器、盲人智能眼镜。其他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实物适配《目录一》所列轮椅(不含电动轮椅)、下肢假肢、上肢假肢、助听器和防护类辅助器具。

(二)《目录二》辅助器具。符合适配条件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残疾学生、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购置《目录二》所列矫形器、电子喉的,凭发票在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其他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凭发票在补贴标准50%(含)内按实给予补贴。

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置《目录二》中除矫形器、电子喉之外的其他类小额辅助器具的,可在总额500元(含)内按实补贴不同用途的辅助器具多件。

第九条 特别规定

(一)0-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需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同时配置;已配置人工耳蜗的,根据评估情况可配发1台助听器。0-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经区县残联同意自行购置助听器的,在最高每台10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

(二)0-17周岁肢体残疾(脑瘫)儿童经区县残联同意自行购置脑瘫儿童专用轮椅的,在最高每辆15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

(三)符合适配条件的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残疾人,可同时适配双下肢或双上肢假肢;经评估,需双侧配置矫形器的,可同时双侧配置矫形器。

第十条 为满足行动不便的肢体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外出学习、就医、旅游、购物等短期出行需求,除省规定的实物配发范围外,对选择租赁方式的符合电动轮椅使用范围的肢体残疾人给予一定的租赁补贴。在电动轮椅最低使用年限内,人均补贴总额不超过同类产品省定招标参考价(具体办法可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一)残疾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申请,也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湖州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规定的相关信息内容。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申请货币补贴的须提供近1年内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表相关信息内容、审核材料进行比对核实后,报送区县残联审核。通过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管理系统申请的,按省规定办法审核;不能确认其信息内容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区县残联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以有效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对符合实物配发条件的应及时安排相关服务机构进行评估适配和发放,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审核通过后将合规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残疾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通过残疾人康复工程、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和助残五进家庭等项目配发的符合《目录一》和《目录二》所列辅助器具的,在本办法规定的辅助器具最低使用年限或申请周期内不得重复享受。

《目录一》中普通轮椅和防护类辅助器具、《目录二》中除矫形器、电子喉外的其他各类小额辅助器具,各区县可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继续通过无障碍设施改造进家庭等项目组织实施和配发,并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档案与台账中记录备案后分别录入相关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对服务供应厂商直接配发到户或残疾人自行购买后申请补贴的,区县残联应及时安排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掌握辅助器具的配发服务和使用信息,建立时间连续的辅助器具服务档案与明细台账,加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信息的比对,防止重复配发、补贴。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残联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并对残疾人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职责

(一)市残联负责规划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指导区县组织实施。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市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南太湖新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区县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评估服务、适配体验和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展示、体验、租赁、回收再利用和维修维护定制等服务,改善服务场地及设施,加强人员配备与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县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综合服务中心或康复中心等场地设施开展辅助器具服务。要积极拓展服务内容,深入推进“辅具共享”便民服务,扩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会的效应。

第十七 支持辅助器具招标入围供应服务商以及其他辅助器具研发机构、生产厂商,评估适配、维护维修等专业机构在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落地的区县设立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中,划出一定的服务场地开展辅助器具展示体验,为残疾人提供咨询指导、评估适配、维修维护、适应训练等服务。

第十八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省相关规定和公布的信息,结合本市实际,定期更新公布基本辅助器具目录和各类服务机构名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外,吴兴区、南浔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南太湖新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由市财政承担,三县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 本办法实施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有关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配发服务与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以往相关政策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申请表及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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