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辅助器具适配(以下简称辅具适配)工作水平,帮助残疾人补偿身心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2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残疾人辅具,是指供残疾人使用的,能够改善、补偿、替代人体功能或实现辅助性监护、治疗、预防残疾等功能的产品。
(二)本办法所指辅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具需求调查、适配评估审核、使用指导、实物或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
(三)基本型辅具适配服务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的原则,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基本型辅具产品,并积极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提升服务水平。
二、工作实施
(一)辅具适配工作由市、区县残联实施:
1.市残联负责制定本辖区辅具适配政策,开展市级工作评估、业务培训和辅具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等。
2.区县残联负责本辖区辅具适配工作,积极开展辅具需求摸底调查和辅具展示、体验、验配、定制、使用指导等,建设或指导本地辅具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二)创新服务模式,加大科技助残力度,支持推动辅具产品研发,推动辅具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各区县残联要做好服务对象的需求审核、档案信息记录和数据库录入工作,留存辅具申请、购买、配送交接等凭证,及时将服务信息录入省辅具业务管理系统。
(三)辅具适配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人购买的辅具给予经济补贴。
1.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三版)(以下简称《辅具目录》)所列辅助器具类。各区县可在市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目录。
2.《辅具目录》中标有“实物适配”的辅助器具,原则上应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实物配发辅助器具目录》以实物适配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物适配的辅助器具采取省级统一政府采购方式,由各区县根据实际,确定入围供应商并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对符合实物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因功能障碍等特殊原因,无法适配省招标辅具产品的,可由残疾人自行购置同品类辅具,由各区县根据省目录确定的产品实际入围价格给予补贴。
目录内其他未在实物适配范围内的辅助器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在规定的最高补贴金额内按实给予补贴。
3.各服务对象辅具适配应按照《辅具目录》中明确规定的适用对象、使用年限、补贴标准等要求执行。同类辅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适配。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湖州市户籍,持有相应残疾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经评估具有适应指征,符合辅助器具产品适用对象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儿童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依据,提出申请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
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同一年度内仅可适配《辅具目录》补贴标准中标有“实物配发”的辅助器具1件(具体数量单位根据不同辅具种类以《辅具目录》中单位名称为准,下同),同主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只可实物配发或货币补贴1件(特别规定和《辅具目录》明确的除外)。
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置补贴标准1000元(含)以下的辅助器具的,同一年度可在总额1000元(含)内按实补贴不同用途的辅助器具多件。
四、特别规定
(一)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需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同时配置,对已植入人工耳蜗的,根据评估情况可配发1台助听器,经区县残联同意自行购置助听器的,可在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
(二)符合适配条件的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残疾人,可同时适配双下肢或双上肢假肢;经评估需双侧配置矫形器的肢体残疾人,可同时双侧配置矫形器。
残疾儿童需配置矫形器类不同功能多种矫形器辅具的,可在最高50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符合适配条件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需适配儿童功能型轮椅的可同时补贴。
(三)符合适配护理床的重度残疾人,可同时适配防压疮床垫。因脊髓损伤等需长期使用轮椅生活的重度下肢残疾人在适配轮椅时可同时适配防压疮坐垫。
(四)符合防护失禁护理辅助用品补贴对象,当年度适配补贴标准1000元以上其他辅具器具的,可同时适配防失禁护理辅助用品。
五、申请和审核
(一)由残疾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申请表》(附件 2),经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予以适配服务。在校残疾学生须提供学生证或在校证明。
(二)服务对象申请实物配发或货币补贴之日视作起始节点,原则上实物配发从申请到辅具适配完成,轮椅、助听器类的时间应不超过 2 个月,其他品类的时间应不超过 3 个月;货币补贴从申请到补贴发放到位,原则上时间应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鼓励基层残联通过浙里办等政务系统提供网上申办、审批等渠道功能。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县残联应加大辅具适配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结合残疾人申领办证、基本状况调查、入户访视、节日节点等积极开展需求调查。针对新发疑似残疾人、新办证群体、在校残疾学生等要安排工作人员主动核实,掌握服务对象需求。
(二)支持辅助器具招标入围供应服务商以及其他辅助器具研发、生产、评估、适配、维护维修等专业机构,在产品和服务落地的区县设立服务站(点)。要充分利用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或康复中心等场地设施,开展辅助器具服务,鼓励实施“辅具共享”便民服务。
(三)各级残联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或服务机构,要追回已享受的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或企业诚信记录并限制其后续申请服务资格。对存在未规范履行服务程序、提供虚假信息材料、诱导残疾人适配超出实际需要辅具等行为的辅具服务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挪用资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相关规定和公布的信息,结合本市实际,定期更新公布基本辅助器具目录。
(二)本办法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外,吴兴区、南浔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南太湖新区由市财政承担(如有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三县由县财政承担。
(三)残疾军人以及工伤、交通意外致伤的辅具配置在享服务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四)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政策表述及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残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三版).doc
附件2 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