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体系,减轻残疾家庭就学压力,保障残疾学生就学权利。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善了《湖州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湖州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减轻我市残疾人家庭就学负担,提升残疾人的教育程度,助力残疾人顺应当前共同富裕新形势、新发展,奠定扎实的知识基础和学历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行动计划》(国办发〔2021〕60号),省残联《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湖政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接受教育期间具有湖州市户籍的残疾学生。
第三条 助学补助标准
(一)在各类幼儿园、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和义务教育阶段(含集中就读、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学习用品和交通费补助600元。
(二)非困难家庭的残疾学生考取中国境内全日制高中(普高、中职)、专科、本科及以上学校的,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函授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国家认可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专科3000元、本科及以上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的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四)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期间获得省、市、县级“三好学生”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选择最高项进行奖励。
(五)入学前为湖州市户籍,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中国境内各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参照《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执行,如有更新,参照最新文件执行。
第四条 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户口本、残疾人证、入学(入园)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证明、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社保卡)复印件。连续申请学习用品和交通费补助的只需提交《湖州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申请表》。
(二)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函授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无误后退还本人。
(三)获得“三好学生”的还需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无误后退还本人。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助学补助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3月、9月底前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根据申报类型填写申请表。
(二)各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申请表和审核资料汇总上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审核通过后发放助学补助金。其中南太湖新区各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申请表和审核资料汇总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通过后发放助学补助金。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数字化系统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和相关业务线上办理,实现助学补助申请“零次跑”。
第六条 助学补助金由残疾人户口(生源)所在地残联负责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残联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各级残联应加强对助学补助发放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市残联负责解释,涉及经费由市、区县各级财政原渠道保障。原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17〕27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市级残疾学生助学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州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申请表
2.湖州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申请表
3.湖州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1-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