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
现将《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包括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配发、相关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配发和借用、展示、体验,以及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坚持保基本、促公平、提绩效,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符合补贴规定的辅助器具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以下简称《辅具目录》)所列辅助器具类。各区县可在市级目录的基础上,动态完善本地辅具补贴目录,但补贴种类不应少于市级目录。
第四条 《辅具目录》补贴标准中标有“实物适配”的辅助器具,原则上应选择省招标入围辅具产品以实物适配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因残疾人功能障碍等特殊原因,无法适配省招标辅具产品的,经评估后可由残疾人自行购置同品类辅具,除目录中已明确的补贴标准外,参照省残联公布的中标供货价目表中的入围价格给予货币补贴。
其他辅助器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在规定的最高补贴金额内按实给予补贴。除矫形器、助讲器、人工耳蜗类和维修配件外,各区县也可以根据残疾人的服务需求以实物配发。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按目录规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执行。辅助器具适配、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升级等项目补贴起算时间以申请日为准。
残疾人通过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以及其他助残项目已享受(配发)与《辅具目录》中同类或相同功能辅助器具的,不得重复享受(实物配发或货币补贴)。通过无障碍改造适配的辅具与《辅具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等完全相同的,使用年限按本办法规定,其他辅具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第六条 辅助器具目录中的使用年限为最低使用年限,辅助器具产品质保期或招投标质保期超过使用年限的,其最低使用年限按质保期。辅助器具使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经评估功能正常,可继续使用的不予重新配发或补贴;确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在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给予重新配发或补贴。
第七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
具有湖州市户籍,持有相应残疾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经评估具有适应指征,符合辅助器具产品适用对象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儿童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依据,提出申请时年龄未满18周岁。
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同一年度内仅可适配《辅具目录》补贴标准中标有“实物配发”的辅助器具1件(按单位标准),同主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只可实物配发或货币补贴1件(按单位标准)。
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置补贴标准1000元(含)以下的辅助器具的,同一年度可在总额1000元(含)内按实补贴不同用途的辅助器具多件。
第八条 特别规定
(一)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需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同时配置,对已植入人工耳蜗的,根据评估情况可配发1台助听器,经区县残联同意自行购置助听器的,可在最高每台15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
(二)符合适配条件的双下肢或双上肢截肢残疾人,可同时适配双下肢或双上肢假肢;经评估需双侧配置矫形器的肢体残疾人,可同时双侧配置矫形器。经区县残联同意,自行配置假肢或矫形器的,可在《辅具目录》规定的相应部位假肢或矫形器的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
残疾儿童需配置矫形器类不同功能多种矫形器辅具的,每次可在总额5000元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符合适配条件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经评估需适配脑瘫轮椅的可同时补贴。
(三)符合适配护理床的重度残疾人,可同时适配防压疮床垫。因脊髓损伤等需长期使用轮椅生活的重度下肢残疾人在适配轮椅时可同时适配防压疮坐垫。
(四)符合防护失禁护理辅助用品补贴对象,当年度适配补贴标准1000元以上其他辅具器具的,可同时适配防护失禁护理辅助用品。
第九条 为满足行动不便的肢体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外出学习、就医、旅游、购物等短期出行需求,除规定的实物配发范围外,对选择租赁方式的符合电动轮椅使用范围的肢体残疾人给予一定的租赁补贴,在电动轮椅最低使用年限内,人均补贴总额不超过同类产品省定招标参考价,选择租赁方式的,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任。
第十条 申请与审批
(一)残疾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省、市、区县残疾人相关服务系统进行申请,也可采用其他途径与方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区县残联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申请表》规定的相关信息内容,并提供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申请货币补贴的须提供近1年内符合财务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申请表相关信息内容、审核材料以及辅具适用对象条件等进行比对核实后,报送区县残联审核,不能确认其信息内容和适用对象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或上门核实。区县残联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以有效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符合辅具适用对象条件配发实物辅具的应及时安排相关服务机构进行评估适配和发放,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将合规的补贴通过银行卡发放给残疾人。
第十一条 对服务供应厂商直接配发到户或残疾人自行购买后申请补贴的,区县残联应及时安排基层残联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掌握辅助器具的配发服务和使用信息(包括购置时间、产品信息、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建立时间连续的辅助器具服务档案与明细台账,加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信息的比对,防止重复配发、补贴。
第十二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残联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并对残疾人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职责
(一)市残联负责规划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指导区县组织实施。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市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负责南太湖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区县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辅助器具展示、评估、体验、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定制、租赁、回收和维修维护等服务。定期组织入户调查,掌握残疾人辅具需求和使用情况信息,收集反馈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建立辅具适配工作质量评估监督机制,加强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支持辅助器具招标入围供应服务商以及其他辅助器具研发、生产、评估、适配、维护维修等专业机构,在产品和服务落地的区县设立服务站(点)。要充分利用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或康复中心等场地设施,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深入推进“辅具共享”便民服务,扩大社会效应。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数字化辅具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加大科技助残力度,支持推动辅助器具产品研发,推动辅具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省相关规定和公布的信息,结合本市实际,定期更新公布基本辅助器具目录和各类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外,吴兴区、南浔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南太湖新区由市财政承担,三县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涉及残疾人辅助器具实物适配和货币补贴的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残发〔2019〕10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政策表述及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
2.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申请表
湖残发(2022)15号--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doc